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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09-04-06

    为规范教职工出勤考核和请假程序,保证和提高学校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质量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

    第一条  考勤管理机构

    1、办公室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执行本制度,对全校的教职工的出勤进行登记、汇总及处理,并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缺勤情况。

    2、分管教学的领导、教务处、各年级组应定时做好教学岗位人员的巡课检查,并及时将检查时发现的缺勤情况(含早晚自习、监考)交办公室登记处理。

    3、分管行政的领导负责加强对后勤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,并及时将巡查缺勤情况交办公室登记处理。

 

    第二条  考勤管理人员及职责

    1、校长负责领导学校的考勤管理,对办公室的考勤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;负责审批1天(不包括1天)以上的假期。

    2、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本部人员1天(包括1天)以内的假期,并报分管考勤的校长签字。

    3、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管理,组织人员及时登记汇总全校教职工的出勤情况;汇总登记教职工的请假情况;并根据审批的假条及时通知请假人员所属的处室或年级组。

 

    第三条  教职工考勤制度

    1、实行坐班制度和签到制度。

教师、行政人员、教辅人员坐班时间:上午8:00---11:50,下午14:10---17:30。有课的教师须提前10分钟到校。生活指导教师、保卫人员、医护人员、司机遵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   2、签到的地点在门卫室,实行指纹签到,上课前10分钟签到。

签到时间为:上午上班:7:00―8:20,上午下班:11:50―12:30,下午上班:13:30―14:20,下班:17:30---19:00。凡下班没有签到做早退论处。

    3、实行开会签到制度,全体教职工大会由校办负责签到,专门会议由会议的组织者负责考勤并将考勤结果及时报校办统计。

    4、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由校办负责统计,一周通报一次。

    5、教师在工作时间应严格遵守办公制度,不准串户聊天,不准上网玩游戏、上网聊天,不干私活。

    6、工作时间不回寝室、不去校外处理私事。有事情要出去的必须到办公室负责人处办好请假登记手续,并做好考勤记录。

 

    第四条  办理请假手续的程序

    1、每位教职工应坚守工作岗位,按时上下班,不迟到、不早退。按时参加教学研究及其他各种集体活动。

    2、每位教职员工要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,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,1天以内(含1天)要持有部门领导签字的请假条向分管考勤的副校长请假签字,1天以上的必须由校长签字,经批准后,报办公室备案方可生效。

    3、病假。病假2天以上要有医生诊断书。需续假时,应再次履行请假手续。假满返校要及时到办公室 履行销假手续,否则满假后的时间算为超假,按旷工处理。

    4、请假要提前履行请假手续。因急病、急事来不及请假的,一定要及时电话通知。严禁先斩后奏,否则,一律按旷工处理,旷一罚三。

    5、下列情况,在安排好课程、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,视为出满勤。

    ① 婚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;

    ② 丧假(直系)3天,配偶的父母去世可给丧假3天;

    ③ 产假: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;孕假按规定做产前检查。(须提供产前检查证明);

    ④ 流产:休息15天;

    ⑤ 教职工子女结婚准假1天;

    ⑥ 教职工子女学校开家长会,每学期可请假半天;

    ⑦ 学习假:参加规定的学历进修或被学校安排外出听课等,凭正式学习通知请假,视为出勤。

    6、中层领导请假,由校长签字同意后将假条交办公室备案。

 

    第五条  奖惩办法

    1、一个月内短期病假,三天以内(含三天)只扣发基本工资。3天以上扣发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。

    2、 一个月内事假,三天以内扣发每天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,事假3天以上,除扣发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以外,另每天扣20元,不足部分由下月扣发。

    3、每月上班迟到或早退累计达3次(含3次)扣发半天基本工资;超过3次,每次扣发半天基本工资。

    4、上课迟到、课中随意离开教室或提早下课,发现一次扣除20元。

    5、根据奖勤罚懒、奖优罚劣的原则,对坚持出满勤的教职工,学校予以奖励;对玩忽职守,造成不良影响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一定处罚。

    ① 全勤者期末学校根据情况给予满勤奖励。

    ② 因工作失误,造成空堂现象,1节扣发50元。如果教师外出造成空堂现象,按旷工处理。

    ③ 对于旷工者,除按日扣发工资外,另每天处以50元的罚款,并取消当年评先、评优资格。情节严重者做解聘处理。

    ④ 对于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加班工作,学校适情给予适当的补助。

    本规定从2009年4月7日起执行。

 

河北师范大学美术学院附中

2009年4月6日